百科知识 知识产权律师实务:形成与发展

知识产权律师实务:形成与发展

时间:2023-12-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知识产权的形成与发展一、知识产权的产生与发展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知识产权是一项特殊的权利。知识产权起源于欧洲,其中专利最先问世。后一个法令再次阐明了商标权与其他有形财产权相同的地位。这是最早的保护商标权的成文法。从专利法诞生到商标权、版权受到保护,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演变,以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为核心的现代知识产权体系最终形成。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制定对知识产权的发展与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知识产权律师实务:形成与发展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形成与发展

一、知识产权的产生与发展

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知识产权是一项特殊的权利。其与传统民事权利的本质区别在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一种知识产品。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具体的物品,如专利产品、书籍等印刷品、软盘、光盘等,而是隐含在这些具体物品中的无形物,如发明、作品、数据信息、音频/视频等。

知识产权起源于欧洲,其中专利最先问世。早在中世纪,欧洲就出现了君主赐给工商业者垄断经营某些商品的特权,它们很像我国古代政府实行的盐铁专营,但与今天我们所说的“专利”并不相同。直到“1474年威尼斯才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最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之所以仍不能把它称为专利法,主要因为它的出发点是把工艺师们的技艺当作准技术秘密加以保护,而专利本身具有“公开”的含义。之所以称它为“准技术秘密”,是因为威尼斯当时的法律要求,获得专利的前提是:第一,在威尼斯实施有关技术;第二,要把该技术教给当地的相同领域的工艺师,而这些工艺师对外则承担保密义务。”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含义的专利法诞生于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英国,它就是1623年英国开始实施的垄断法规。“它宣布了以往君主授予发明人的特权一律无效。它规定了发明专利权的主体、客体、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主题、取得专利的条件、专利有效期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专利权将被判为无效等等。这些规定虽然比较原始、简单,但却为后来所有国家的专利立法划出了一个基本范围,并且其中的许多原则和定义一直沿用至今”[1]

虽然英国1618年首先处理了商标侵权纠纷,但之后很长一段时间英国都停滞在以判例保护商标的水平上。法国是最早为商标提供注册保护的国家。1804年法国颁布的《拿破仑民法典》,第一次肯定了商标权应与其他财产权同样受到保护。在这前后的1803年和1809年,法国还先后颁布了两个《备案商标保护法令》。后一个法令再次阐明了商标权与其他有形财产权相同的地位。这是最早的保护商标权的成文法。1857年,法国又颁布了一部更系统的商标保护法《商标权法》,首次确立了全面保护注册商标的制度。继法国之后,英国于1862年颁布了成文商标法(但仍不是注册商标法,英国的第一部注册商标法颁布于1875年),美国于1870年、德国于1874年先后颁布了注册商标法[2]

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颁布《安娜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印刷者不经作者同意就擅自印刷、翻印或出版作者的作品,以鼓励有学问、有知识的人编辑或写作有益的作品。这部法律表明了印刷出版者或书商与作者各自应享有的不同专有权:印刷出版者或书商将依法对他们印制与发行的图书,享有翻印、出版、出售等专有权;作者对已印制的书在重印时享有专有权;对创作完成但尚未印制的作品,也享有同意或禁止他人“印刷出版”的专有权,亦即“版”权。《安娜法》将“印刷”当作版权的基础,把翻印之权作为一项首要的版权,这一特点在西方很多国家保留了下来。1791年,法国颁布保护作者权利之一的《表演权法》,1793年,又颁布了全面的《作者权法》,将版权法从标题到内容离开了“印刷”、“出版”等专有权的基点,成为保护作者的法律[3]。这一时期以及后来的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版权法,都首先强调作者的精神权利(人身权)受保护,亦即作者享有发表权、署名权、更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等等,然后才谈得上经济权利。这就形成了现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版权保护方面侧重点不同的激烈争论。从专利法诞生到商标权、版权受到保护,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演变,以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为核心的现代知识产权体系最终形成。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制定对知识产权的发展与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将知识产权划分为以下8类:著作权、邻接权、与发明有关的权利(专利发明权、实用新型权和非专利发明权)、发现权、外观设计权、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和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将其所调整的知识产权范围界定为: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未披露信息(即商业秘密)专有权。《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真正界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并称得上完整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它们几乎涵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所有领域。在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推动下,世界主要国家的知识产权权利体系日益扩展。

二、知识产权在中国

我国是印刷术的发源地,并且在很早的时候就出现了对作者、编者和出版者进行保护的萌芽[4]。商标方面,据记载早在北宋年间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就使用了“白兔儿商标”,上面既有白兔图形,还标有“济南刘家功夫针铺”字样。虽然我国古代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某些形式,但我国自古以来“重农抑商”的经济发展政策和“民刑不分、民刑合一”的法律指导思想,使得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真正产生起来不过是近代的事。(www.daowen.com)

鸦片战争以后,外国列强的蜂拥而至虽然给中华民族带来了近一个世纪的深重灾难,但在客观上也促进了我国近代民族工业的形成和发展。在学习国外先进工业技术的同时,建立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逐渐成为一种需要。专利方面,“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颁布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可以算是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虽然后被废除,但专利制度却在地方各省扎根。民国时期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为1911年12月12日由工商部颁布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该章程揭示了“先申请原则”、“权利转让”、“法律责任”等重要理念。1932年颁布的《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以及其实施细则、《奖励工业技术审查委员会规则》等构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也成为了国民政府专利法框架的基础。版权方面,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虽然清政府第二年即宣告倒台,但该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却影响了1915年北洋政府《著作权法》、1928年国民政府《著作权法》等法律的制订和修改。至于商标方面,虽然清政府颁布过《商标法》,但我国第一部真正付诸实施的商标法是北京政府1923年颁布的《商标法》,共44条,同年紧接着又颁布了37条《商标法实施细则》。此后除1930年重新颁布商标法外,直至全国解放并无大的改进[5]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专利方面,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有关保护发明创造的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条例》虽然承认了发明创造,但发明的所有权还在国家,并且全国各个单位都可以无偿利用。在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条例》的规定基本未起到鼓励发明创造的作用,从1950年8月到1963年11月《条例》废止时,我国仅批准了4项专利和8项发明[6]。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都对发明创造的保护制度提出了要求,1978年我国开始研究建立专利制度的必要性,1980年成立国家专利局,并负责起草专利法,几经周折终于于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1985年国务院又制定和颁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至此我国专利保护制度基本形成。1992年,《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从1985年到2000年短短的十五年,我国的专利申请总数达到了100万件[7]

商标方面,1950年,当时的政务院就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但直到1982年,为适应新时期加强商标保护的迫切需要,我国才制定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商标法》,第二年国务院颁发了其实施细则。《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993年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并颁布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后纳入修改后的《刑法》中)。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完善了注册程序。之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制定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商标评审规则》、《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商标保护制度[8]

版权方面,1985年文化部发布《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1986年制订的《民法通则》规定“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是1990年9月颁布的,次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3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利补充,它规定对商业秘密、厂商名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等提供相应的保护。

此外,我国还制订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一系列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规。

自1985年开始,我国还先后参加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条约或协定,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2年)、《专利合作条约》(1993年)、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2001年)[9]

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遵守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和履行TRIPS协议,我国在修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之后,2002年我国又修改了《商标法实施条例》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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