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务人员方面原因
1.未按照围生保健要求规范执行,未能很好履行告知义务
(1)围生期保健疏忽
①在孕早期使用药物,未告知其对胎儿的影响,早期先兆流产进行保胎治疗,未告知早期先兆流产的原因和保胎的利弊,保胎后分娩畸形儿。
②在产前保健过程中没有诊断出妊娠糖尿病、贫血或多胎妊娠等妊娠合并症或并发症。
③未按照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或产前诊断,如没有确诊遗传性疾病如21三体综合征,或者对年龄超过35岁的孕妇没有提供遗传指导或检查。
④处理妊娠相关并发症时,未按照临床诊疗常规进行。如一位胰岛素控制良好的糖尿病孕妇在其36周时就诊,而门诊医师因孕妇“情况良好”,未让孕妇入院,仅嘱其在门诊随访,结果孕妇在38周时感“胎动消失”就诊,院方拟“胎儿宫内窘迫”立即行剖宫产术,终因胎儿窘迫时间过长导致新生儿死亡。鉴定专家在评审时指出:“1999年《上海妇产科诊疗常规》规定‘胰岛素控制良好的糖尿病孕妇,孕36周入院,孕38周分娩’。门诊医师违反了常规,故定为医疗事故”。
⑤产前检查具有优生优育的目的,但所有检查结果并非100%准确,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如某孕妇在某院定期接受产前检查,没有发现胎儿发育有异常。但产妇妊娠足月后,竟生下一个“两上臂不健全”的男婴。产妇无法接受这种现实,遂向法院起诉,状告该院的医护人员没有按照母婴保健要求进行B超检查,导致没有及时发现胎儿四肢存在的缺陷,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医疗费及其他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医院适当承担责任。其理由是:与生育有关的产前检查具有优生优育的目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告知义务。该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结果导致原告错过了检查胎儿肢体是否健全的最佳时机,失去了可能发现胎儿肢体缺损的机会。此案例为在临床工作中未向患者尽到告知义务的医务人员敲响了警钟。
⑥医务人员不尊重病人知情同意权,没有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是医疗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如没有充分告知各种医疗措施的优缺点及其可能产生不良后果,就直接采用某种治疗措施;贵重药品使用未告知或告知后未签字;在手术前没有充分征求病人及家属的意见,尤其是在急救时如产科大出血,需进行输血或子宫切除,未及时如实的告知输血和手术的必要性;过重地估计预后增加病人及家属的心理负担,过轻地估计预后导致病人及家属对医疗的期望值过高,一旦出现预后与实际情况不符时,都可能引起医疗纠纷。
(2)产程中监护或处理不当
①在产程中没有按照常规建立听取胎心或进行胎心电子监护,没有及时记录胎儿健康状况。
②缩宫素的使用指征不明确,引产或催产时使用缩宫素时机不当或剂量出现错误,导致子宫破裂等。或者因选择性引产而造成医源性早产。
③未能及早发现诊断异常分娩导致对产程进展异常的孕妇,没能适当进行恰当的干预措施,或者未能诊断出子宫破裂、胎盘早剥等。
(3)紧急情况下操作不当
①对分娩并发症包括胎位异常、肩难产等认识不足,准备不充分,处理失误。如没有按照已建立的常规要求使用胎吸助娩,胎吸牵引过度。(www.daowen.com)
②在产程中,观察不仔细,对有剖宫产指征的孕产妇,没有及时进行剖宫产,或者在决定手术后,因各种原因没有在较短时间内进行手术,如产钳或胎吸未能及时进行,紧急剖宫产未能在20~30min内进行。
2.医务人员法律观念不强,保护意识差 与大众的法律意识的迅速提高相比,医务人员的法律观念相对淡薄,表现在只懂医不懂法,只关注医疗工作,无意中侵犯患者某些合法权益,如生命权、知情权、隐私权等。如退休医师陈某,为一产妇接生时,采用静脉滴注缩宫素助产。次日凌晨5∶00时,产妇出现阴道出血,陈某为其注射酚磺乙胺(止血敏),上午10∶00时再次给予静脉滴注缩宫素,11∶00时产妇娩出一女婴。陈某观察10min后离开。下午1∶00时,产妇因子宫颈撕裂造成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卫生局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发现陈某退休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为非法行医致人死亡,随即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此案提醒医务人员,《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师合法执业必须同时具备2个条件,一是经考试或认定获得执业医师资格,二是需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开展相应的医疗工作。医务人员离退休后,未经注册、超越执业范围执业以及走穴进行手术、会诊等行为,均是违法行医,一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必将因非法行医罪而受到《刑法》的严厉惩处。
缺乏证据意识,对医疗文件资料记录与保存重视不够,未及时、准确、详细的记录医疗行为,妥善的保存病历。如有些医护人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发现病人离院后既不汇报,也不通知其迅速返院,更不记录。一旦发生意外,病人不承认离院,导致医院举证不能,最终使医院处于不利的地位。医疗侵权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意味着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在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侵害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常有因医方提供的病历有缺项、涂改、伪造、前后自相矛盾等缺陷在鉴定中造成对医方不利的鉴定结果。
3.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差,服务不到位 妇产科服务的对象中,如果对分娩焦虑不安的孕产妇、稚嫩脆弱的新生儿仅仅进行疾病的施治,而不主动关心病人,与之沟通,会使病人感到自己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产生不满情绪;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不注意说话方式,用语不当都可能造成病人及家属的不满或误解,导致矛盾冲突扩大,引发医疗纠纷。如一位患者在某医院输液治疗时,看见输液瓶子上有污物,遂怀疑药品质量有问题,与输液护士发生了争执。后经调查,证实药品的质量没有问题,是输液瓶上的纸曾被水浸过,造成颜色不太一样。但是,在争执中,值班护士在未取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将输液瓶取走,并说了一些不礼貌的话语。该患者便以医院使用不合格药品和毁灭证据为由,向市卫生局投诉,导致矛盾激化。后来,有关部门把输液瓶找回来请患者家属仔细察看,并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才将纠纷平息。该案例表明,不少的医疗投诉并非因事故引发,医务人员服务态度较差,说话不够文明礼貌也是重要原因。要有效防范此类纠纷的发生,必须加强医患之间的互相理解和沟通,医务人员需真正树立病人至上的服务理念,切实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二)医院设施、设备等硬件方面问题
由于设施、设备故障等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因此,医院应定期对建筑、机器、设备,如防火栓、安全门、楼道口、电路、诊疗设备等进行定期检修,以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防止出现因设备故障造成诊断错误或对患者造成意外伤害。
1.仪器设备的隐患 仪器设备故障可能导致判断失误,也可导致各类事故的发生。如超声检查胎儿成熟度与胎龄、胎儿的发育是否相符,胎心音仪测听胎心时显示的每分钟胎心次数是否和听到的相符,X线透视节育器是否清晰正确等,均需设备正常运行,才能准确判断。
2.医院设施的不安全或未设警示标志 如浴室内缺少扶手、地面过滑易滑倒,地面上有杂物或地毯等极易被绊倒;空调不能保证正常运转,病人与婴儿着凉;乳母在夜间喂乳或如厕时,光线照明不足也可引起母婴的意外。医院还应在锅炉旁、收费处等地带放置“防止烫伤”、“谨防小偷”等警示牌。
(三)病人及家属方面的问题
1.孕产妇心理障碍问题 由于妊娠、分娩、产后,体内激素水平急剧变化,致使神经系统功能状态不佳,内分泌功能状态不稳定,加上其他诸多因素刺激以至有可能诱发各种心理障碍,如产后抑郁发生率的明显增加。
2.病人及家属的医从性不够 孕产妇和家属认为生产是人生的自然事件,一般不会有什么危险,因此,对于医护人员在入院时所告知的注意事项不重视、不遵守,如嘱其自数胎动而不数胎动,最后胎动减少或消失,自己却不知道;嘱其不能离开医院而擅自离院,离院后可能出现而出现胎膜早破、胎心异常、出血过多、胎死宫内等异常情况,从而引发医疗纠纷。
(四)社会问题
医疗改革对医患双方利益的冲击,过高的期望值与医学发展局限性的矛盾,供需矛盾尖锐给患者就医带来的不便,少数病人“要想富,做手术,做完手术告大夫,一夜成为万元户”的不良思想,媒体的推波助澜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如成都市卫生局对2004—2006年全市各级医院发生的3 000余件医疗纠纷原因分析,结果提示:患者期望值过高占36%,媒体误导占6%,医闹、职业医闹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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