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思维方法是人们正确进行理性思维的方法。主要有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抽象与具体、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等。
1.归纳与演绎
归纳和演绎是人类思维从个别到一般,又由一般到个别的最常见的推理形式。归纳是从个别事实中概括出一般性结论,是一种由个别性前提过渡到一般性结论的推理形式。演绎是从一般原理走向个别结论的思维方法,是由一般性原则推导个别结论的推理形式。
归纳和演绎两种方法处于不可分割的联系之中。
一方面,归纳和演绎互为前提。归纳是演绎的基础,演绎为归纳提供理论依据,指明归纳的目的和方向。另一方面,归纳和演绎相互补充。归纳虽然能概括出同类事物的共性,但不能区分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不能摒弃片面性和表面性,所得结论还不是充分可靠的,因此,归纳必须靠演绎来补充和修正。演绎以事物共性和个性的统一为基础,共性只大致地包含个性,因此,从共性出发不能揭示个别事物多方面的属性,要了解事物本身的多样性,就得进一步分析归纳。
2.分析与综合
分析与综合是一种更为深刻的思维方法。
所谓分析,就是在思维中把认识对象分解为各个部分、方面、要素,以便分别加以研究的思维方法。通过分析研究从中找出构成这一认识对象的基础的部分、本质的方面。综合是同分析相对应的方法。综合通常被看作是在把整体分解为各个因素的基础上,再组合成一个整体的思维活动,但是综合决不是把各部分、各组成因素机械地凑合起来或装配在一起,而是在思维中把对象的各个本质的方面按其内在联系有机地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分析与综合的实质,就是建立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的矛盾分析方法,是客观事物的辩证联系和过程在思维中的再现。分析与综合的关系也是辩证的,分析是综合的基础,综合是分析的完成,只有把二者结合在一起,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的认识。(www.daowen.com)
3.抽象与具体
抽象与具体是辩证思维的高级形式。
在认识过程中,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具体,一种是感性的具体,一种是思维的具体。所谓感性的具体,就是人的感觉器官所得到的生动而具体的知觉表象。感性中的具体是人们认识的起点,为了实现从感性的具体到思维的具体的过渡,必须首先否定感性中的具体。而对感性具体的否定就是抽象。抽象是通过分析把整体分解成各个部分,区分开必然的、本质的方面和偶然的、现象的方面,从中抽取出各个必然的、本质的因素,以达到对具体事物的某一本质方面的认识。这就是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但是要真正达到对具体事物的全面的、具体的认识,还必须运用综合的方法,把对事物各方面的本质的认识联系起来,形成关于统一的事物整体的认识,使抽象的规定在思维的具体中再现出来。这就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这种具体认识是多样性的统一,是事物自身各方面的矛盾组成的对立统一的整体在思维中的再现。
4.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
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同时就是以逻辑必然性再现对象的历史发展的过程,逻辑与历史相统一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内在要求。
辩证思维中的历史范畴,一是指客观实在自身的历史,二是指反映客观实在的认识的历史。逻辑的东西和历史的东西是辩证统一的。
辩证法认为,一方面,逻辑与历史是一致的,“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1]。即历史的东西是逻辑的东西的基础,逻辑的东西则是历史的东西在思维中的再现,因此,逻辑的进程和历史的进程具有内在统一性。另一方面,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又包含着差异和对立。历史的东西总是包含有偶然因素、次要因素以及迂回曲折的细节,具体而生动。逻辑的东西则是“修正过”的历史的东西。通过对历史事实的加工改造,抛弃历史细节,抓住主流;抛弃偶然性,抓住必然性;抛弃偏差,抓住基本方向和基本线索,把握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因此,能更深刻地反映历史。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