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政策对引进海外人才具有多重的功能。
第一,通过激励手段,改变人才迁移相对成本。人才迁移是存在成本的,直接的迁移成本包括交通、搬迁、重新购(租)房的成本,还包括放弃部分收入、短期收入下降,间接的成本包括本人或者配偶机会成本,迁移的潜在风险等。政府通过激励手段,来减少迁移过程中的成本,降低潜在风险与不确定性,改变迁移的相对成本,提高迁移净收益,以此来影响人才的迁移决策,为引进海外优秀人才奠定基础。
第二,通过激励手段,引导开展人才引进和使用。事实上,直接支付或税收优惠等措施,是对引进人才的一种确认和引导,有助于激励海外优秀人才向本地集聚,鼓励用人单位积极聘请海外人才,推动中介机构在引进优秀人才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通过政府的激励手段,加大人才引进和使用,增强人才的潜在收益。对政府而言,实施任何一项财税优惠措施或者直接补贴,从表面上来看意味着对一部分财税收入的放弃。但就其本质而言,应该讲这部分资金视为一种谋求潜在巨大收益的公共投资。应当看到,引进优秀人才具有潜在的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例如生产效率提高、技术突破、就业岗位增加、社会福利的增加等;但是在获得收益前,需要有一定前期的投入。而就在投资初期、效益尚未展开,存在市场失灵的部分,这即需要出于谋求更大社会效益的基础性投资或者解决市场不愿进入的引导性投资。
第四,在国际人才流动频繁的情况下,激励政策已经成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都在竞相出台有效回应人才需求,且各具本国特点的激励政策。要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谋取优先发展的位置,就必须着眼于全球构建独特的激励政策,以此先声夺人。
各国在实践中,为了有效引进人才,多采取一定的激励政策。如美国通过提高科技人才的研发、培训投入,配备一流的实验室,充足的科研经费和后勤保障,满足科学家的成就感,来吸引和留住人才。加拿大为顶尖学科项目设立“加拿大首席”(Canada Chairs),提供丰厚的科研资金,赋予崇高的社会声誉,吸引优秀人才在加拿大进行科研活动。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芬兰、法国等国则采取财政激励政策,对于优秀人才给予不同层面的优惠。(9)
1.引进海外高科技人才的科研资助政策
(1)新加坡的科研资助奖励政策
一是创新发展计划(Innovation Development Scheme),主要资助从事产品、流程或应用程序创新的新加坡注册商业实体,以支持产品创新、加工与应用。其中,创新企业引进人才可在人力项目中列支。二是企业研究奖励计划(Research Incentive Scheme for Companies)。主要支持成立研发中心,提高发展新科技方面的内部研发能力。三是新技能资助计划(Initiatives in New Technology),用以支持在应用新技术、产业研发和专门知识过程中的人力资源发展。
(2)香港的科研奖励政策
一是设立创新及科技基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认为,在经济持续增长及产业增值的同时,必须积极推动应用研发工作,为此1999年11月设立总值50亿港元的创新及科技基金。该基金设四项计划,分别为:“创新及科技支援计划”、“大学与产业合作计划”、“一般支援计划”及“小型企业研究资助计划”等。
二是设立应用研究基金。应用研究基金是政府拥有的创业资本基金,旨在资助具商业发展潜力的香港本地科技开发项目。该基金的资本额达7.5亿元,由政府全资拥有的应用研究局负责管理。应用研究局委聘了私人创业资金公司,负责管理应用研究基金的投资项目。
(3)台湾的科研奖励政策
在创业投资奖励措施方面,台湾并无针对回台创业留学人员制定的相关规制,其创业优惠适用于《增值型及非增值型营业税法》的免营业税规定及《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的相关租税优惠、创业辅导及资金。在研发经费奖助措施方面,《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中对企业的研发设备给予加速折旧的优待,对研发支出则准予抵减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唯不得超过应纳税额的50%),此外,该规定亦对个人提供专利权利金的50%免征所得税的租税奖励。回台创业或就业的留学人员亦适用该规定。
(4)上海对海外人才的科研资助奖励政策
在上海,海外科技人才可遵循相关规定,申请市人才发展基金、市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市浦江人才计划、“东方学者”计划以及“千人计划”等,获得不同的年度资助(表4-7)。
表4-7 上海对海外人才的主要科研资助
对在上海工作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有重大发明创造的国外专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给予奖励。国外专家在上海工作期间的发明创造,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申请专利。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外专家,可以根据国家和上海的有关规定给予下列奖励:由聘用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奖状、奖金;由上海市政府授予“白玉兰纪念奖”、“白玉兰荣誉奖”;由上海有关部门报请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授予“友谊奖”。
2.引进海外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采用的手段来看,政府采用财政直接补贴和税收优惠两种方式来激励人才引进。直接补贴的优势在于补贴金额较易确定。税收优惠的优势在于发挥市场的力量,具有普惠性、不歧视、公平的特点,对市场扭曲的程度最小,其执行及相关成本较低,预期性也较大。
(1)香港有关人才的税收政策
个人所得税直接关系到人才实得收入水平,在全球背景中,个人所得税率高低也成为引进或者吸引海外人才的重要指标之一。从四地比较来看,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最低的是香港,其最高税率仅17%,课税的对象仅以在香港境内的所得和收入为范围,优厚的税后收入使香港具备吸引世界人才的最重要优势之一。同时,香港对不同纳税人依据供养老人、抚养子女的情况设定了不同的缴税标准,以此减轻人才的税收负担。
表4-8 香港个人所得税率
单位:港元
表4-9 香港纳税人供养老人的缴税标准
表4-10 香港纳税人供养子女的缴税标准
单位:港元
注:各项扣除的影响没有在表4-9、表4-10、表4-11中反映。#不包括初生子女免税额。
(2)新加坡对海外人才的税收及激励政策
在新加坡,获得永久居留身份的海外人才,可享受适用于公民的税负制度。自2003年开始,新加坡为增加人才吸引力,连续4次降低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从22%调到20%,在亚洲地区仅次于香港。同时,新加坡在2012年个人所得税上增设收入档次,让更多的人才能够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得益。对于非居民1年内未满183天的滞留所获得的薪资所得,新加坡课以15%或者以定居者较高的税率(10),此外,新加坡还提出非居民税收计划(NotOrdinarily Resident Taxpayer Scheme,NORTS),凡非新加坡居民可享有5年优惠税率,同时还规定其对海外年金的贡献可免税、海外所得免税。
为鼓励企业和公司招募海外专业人才,新加坡海外引进的专业人才除提供高薪外,并有减免税的优惠,包括企业在招聘人才方面的支出可以享受减税。1998年,新加坡通过吸引海外人才法案,对来自海外的高级人才提供税前扣除,P1类护照持有者(月收入超过7000新元的外国人)的扣除额为2.5万新元,P2类护照持有者(月收入3500—7000新元之间)扣除额为1.5万新元;另外,针对雇用海外专业人才的公司提供额外的扣除作为补偿,即成功引进P1和P2就业准证的外籍人士工作的花费,包括中介机构费用与面试机票费等;至于新加坡归国人员则提供回国所需的搬家费用、免费住房、低息贷款、子女教育津贴、国内交通津贴及海外旅行补助等,并提供优越的科研条件,充足的创业机会,协助人才回归。(www.daowen.com)
(3)台湾引进海外人才的税收政策
台湾的个人所得税率相对于新加坡、香港而言要高,最高税率达到40%。但最近,台湾也在不断调整税基。
表4-11 2003-2012年新加坡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变动情况
为打造友善外籍人士居住环境,提高来台工作与投资意愿,台湾出台《吸引外籍专业人士来台工作之友善措施》,包括租税优惠、放宽聘雇、居(停)留以及入出境礼遇等规定,以改善外人在台生活环境。其中,针对“非境内居住的个人”(即居住未满183天者),各项所得扣缴税率标准予以简化。
用人单位在执行《扩大延揽海外科技人才专案计划》、《补助延揽客座科技人才作业要点》及《补助延揽研究学者作业要点》、《2015年经济发展愿景第一阶段三年冲刺计划产业人力套案》之《竞逐延揽外籍专业人才》子计划,引进相关外籍科技人才及高层次服务业人才时,为引进外籍专业人士所支付相关费用,例如本人及眷属来回旅费、工作至一定期间依契约规定回国度假所支付旅费、搬家费、水电煤气费、清洁费、电话费、租金、租赁物修缮费及子女奖学金等,可为营利事业费用,不列为该外籍专业人士的应税所得。(11)
(4)上海引进海外人才的税收政策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原来的4001元上调至4801元。此前,外籍人员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4000元,是在800元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附加减除费用标准3200元计算出来的。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附加减除费用标准3200元没有改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了800元,外籍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也就跟着“涨”到4800元。
表4-13 上海外籍人员个人所得应纳税和适用税率表
一是在减、免优惠方面作出规定。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第519号令修改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附加减除费用有5种情况:(1)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如果只为了执行任务,从事业务工作,在中国常住1年以上或者超过5年,而又不准备在中国定居的个人,对其在中国境内的所得,不论是否汇来中国,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2)对援助国派来专为援助中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产津贴,不论是中国或外国支付,均免征个人所得税;(3)对来华工作的文教专家,聘请时间在2年以上的,其本国发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4)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驻华机构及其来华工作的外商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5)对外国来华的文教专家、经济专家,在中国服务期间,由中方无偿提供的住房、交通、医疗部分以及休假补贴费、离职补贴费等,暂免计算征税,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根据规定,外籍人士个税免征优惠有如下几类:(1)对方国家明确规定免征我通讯社记者个税的,我方也免征其驻华通讯社记者的个税;(2)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等免征个税;(3)无偿援助或支援派来我国的外国专家、服务人员免征个税;(4)从国外领取的退休金、年金免征个税;(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免征个税;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税;(6)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税;(7)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税;(8)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税;(9)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税,可以享受免征个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10)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税;(11)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并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免征个税;(12)来华文教专家和来华留学生等予以免征个税。
二是在执行互免协议和避免双重征税方面作出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教师和研究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30号)规定:对来自同我国政府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应按协定有关条款执行:(1)对来自同我国已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并在该协定开始执行前已经在华的外国教师和研究人员,对其停留不超过3年(有的为2年)的日期,应自该协定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2)凡在已签订并开始执行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对来自对方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从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停留时间不超过3年或累计不超过3年,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3)在已签订并开始执行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对来自对方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自其抵达之日起3年内免税或第一个3年里免税的,对其从事上述活动为期超过3年的,应从第四年起征税。
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也作了专门规定:“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创办企业,按照国家的产业和区域税收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其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对我国经济科技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重点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可专门立项,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回国后因工作需要确需从国(境)外进口少量试剂、原料、配件,可由其所在单位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以及科技开发用品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国务院在《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中指出:“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此外,国家还规定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冶金(不包括稀有金属、贵重金属开采)、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待遇;对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过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上海对引进人才来沪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和上海市给予的配套补助,均视同市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前扣除。
3.引进海外高科技人才的津贴补助
(1)香港对海外人才的补助优惠
香港除符合国际大都市薪酬水平、较低水平税赋以及一些普适性政策以外,在四地对引进海外人才的倾斜性政策优惠最少。
(2)新加坡海外人才的补助优惠
新加坡的补助政策优惠水平略高于香港,除与香港一样的薪资、税赋以外,其对海外专业人才、归国人员、跨国公司外派人员有一定形式的津贴补助。例如,新加坡协助企业雇用有经验的海外专业人才,协助提供海外人士的重置成本、薪资和住宅等补贴、中介机构费用与面试机票费。新加坡向归国人员提供回国所需的搬家费用、免费住房、低息贷款、子女教育津贴、国内交通津贴及海外旅行补助。外国公司在新加坡的企业招聘的新加坡公民或有永久居住权(PR)人员回母公司培训,或母公司派人到新加坡分公司进行技术指导,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可提供回国所需搬家费用、免费住房、低息贷款、国内交通津贴。此外,入选A*STAR Investigatorships计划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获得相关的薪酬、员工福利、机票、重新安置等优惠。
表4-14 新加坡A*STAR Investigatorships计划
资料来源:郑宇庭:《各国延揽科技人才措施暨薪资标准计划》,政治大学2009年。
新加坡政府提供海外归国人才回国所需的搬家费用、免费住房、低利贷款、子女教育津贴、国内交通津贴及海外旅游补助等,并且提供优厚的科学研究条件及创业机会,鼓励新加坡人才回归。此外,跨国公司在新加坡招募新加坡公民或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人员回母公司培训,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将可提供训练津贴(240新元/人天),若母公司派遣人员到新加坡分公司进行技术指导时,公司将可获得10000新元/人月的津贴(同一公司最多派遣3人,期限最长6个月)。
(3)台湾对海外人才的津贴补助
从台湾的情况来看,针对不同引进对象、制定绵密补助,是其引进海外科技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少引进计划直接以引进人才补助工作要点的名义出现。
对“国科会”引进研究学者、客座科技人才、大陆科技人才的补助项目包括工作酬金、机票费、离职储金、保险费及薪给差额补助金等,其中工作酬金依引进对象学历、学术地位、台湾是否缺乏该领域研究教学人才、特殊技术及工作经验、重要发明、近年来论文价值、在台教学课程、受聘人研究或教学对台湾学术科技领域助益及贡献程度等评估其拟支等级,单程机票费根据地区的不同以及引进对象的层级设置不同的补助标准。
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包括教学研究费、机票费、保险费、薪给差额补助金、劳工退休金或离职储金及研究发展费等补助。博士后研究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实质契约关系的适用台湾劳动基准法,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提缴劳工退休金,其中雇主按月提缴部分由“国科会”补助;不适用劳动基准法者,比照各机关学校聘雇人员离职储金给予办法的规定办理离职储金,“国科会”补助其公提储金部分。
表4-15 台湾海外高科技产业人才分类及其补助、奖励标准
属于“伯乐计划”引进对象的,可获得5000元新台币为上限的咨询费,补助个人一次来回机票费。委托台银人寿保险办理“技术合作人员综合保险”第一项至第五项,保险费由人才负担35%,伯乐计划补助65%。属于引进海外高科技产业人才来台服务专案计划对象的,可获得补助费、旅费等补助。补助费第一年按雇佣契约所订人才薪资二分之一补助为原则,第二年按原补助金额二分之一为原则;差旅费补助,对引进人才的中介机构发给中介奖励金。
(4)上海对海外人才的津贴补助
聘用国外经济、技术、管理专家,聘用单位可向上海市引进智力专项资金申请提供资助。根据《上海市引进国外专家暂行办法》,引进国外经济、技术、管理专家的项目属于以社会效益为主或者无直接经济效益的,可以申请无偿拨付。引进国外经济、技术、管理专家的项目在一年内可以取得经济效益,资金需求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申请有偿使用。引进国外经济、技术、管理专家的项目可获得显著经济效益,但项目周期较长、资金需求较大的,可以申请贷款贴息。
上海对“千人计划”人选由市、区财政以及单位共同给予引进人才每人100万元人民币的配套资金,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配套资金中的50%与工作业绩挂钩,50%用于改善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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