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移民政策,内容涉及具体出入境、居留、工作许可、相关待遇、配套服务、就业市场、社会与文化融合、权益保障、公共安全等。与引进海外科技人才最紧密相关的政策,主要有工作许可政策、居留政策以及便利政策。
1.技术移民的工作许可政策
在引进海外科技人才进程中,技术移民工作许可政策是重要的一环。按照主体不同,可以分为需求导向和供给导向的政策。
第一,需求导向的政策,即根据雇主需求引进具有特定技能的技术移民的政策。这类移民政策,着眼于用人单位的现实需求,通常采取就业市场测试,即在证明本地市场确实无法提供人才以弥补职位空缺的前提下,才允许引进技术移民;同时,这类技术移民政策会对申请者资格、薪酬、工作条件等方面要求有最低标准。
有些国家(地区)在特定场合,采取计点制度。例如,英国对高技术移民采取Tier1,对符合Tier1的工作许可,最初给予3年的工作签证,期满后可更新,居住5年以上可获得永久居留资格。
第二,供给导向的政策,即着眼于优秀人才本身的技术移民政策。在这种格局下,输入国政府对符合语言能力、受教育水平、年龄、工作经历、家庭情况、工作岗位提供等要求的特定申请人直接给予移民待遇。当然,适用供给导向技术移民政策的群体是很小一部分人,一般集中于才能卓越的人群。
2.技术移民的居留政策
按照居留时限长短,技术移民政策可以分为永久居留政策和短期居留政策。永久居留的技术移民政策,即给予技术移民永久居留输入国,除公民权以外享有与当地居民一样的权利。具体可以细分为两种:第一,直接赋予高层次人才相应的永久居留待遇,例如美国对高层次科学、艺术等卓越人才开辟永久居留移民方案,获得EB1资格,不需要事先取得工作许可即可获准。第二,由短期居留转为永久居留,例如日本、韩国及欧洲一些国家,永久居留权只授予那些短期居留超过一定年限的人。短期居留,主要针对季节性工人、外国留学生、培训生、服务提供者、安装技师、演出人员、访问学者等,一般具有一定期限,在美国,典型的短期居留政策如H 1B签证,该签证居留期限至多停留6年,可转换申请移民;家属可同行,但未经许可禁止工作,专业人士须取得工作许可才能申请绿卡。
3.技术移民的便利政策
便利政策着眼于增强激励,对技术移民在迁移相关环节中可能存在的不便或者相关需求提供帮助和服务等配套措施,通常包括配偶的工作、子女入学、银行信用卡申请、驾照申请、房地产贷款等,这些措施或者安排,有助于降低或者弥补技术移民因迁移产生的一定损失,促进其更快地适应和融入新的环境,更好地工作、创业、发展。
1.海外科技人才工作(聘雇)许可
在新加坡,与引进海外科技人才相关的工作签证制度主要集中在就业类签证制度和商务签证方面。以就业准证(EP)为例,通过30年的实践,新加坡建立了一套基于市场价格机制的选择工具,以此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一,就业准证。政府根据每月的收入,将流入新加坡的人力资源分为无技能、一般技能、中等技能、较高技能等层级,分别给予缺乏技能工作许可、一般技能工作许可、S签证、Q1签证、P签证等。对于外国劳工,新加坡有较多的限制性政策,例如,对居留期限、工作范围及配额有明确的规定,法律法规也不准外国劳工携带家属、严禁用人单位非法或超额雇用外国劳工。但对国际高层次人才,主要涉及三种类型就业准证,即P1准证、P2准证和Q1准证。新加坡给予了雇主和人才本人充分的灵活性,雇主只需要符合人力资源部制定的有关资格、技能和最低工资标准的某些条件即可引进国际人才。就业准证须由雇主提出申请。P类准证适用于有意从事高层次管理、行政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外籍人士。申请标准具体如下:P1准证——申请人的基本月薪必须超过7000新加坡元。P2准证——申请人的基本月薪必须介于3500新加坡元到7000新加坡元之间,且拥有新加坡认可的大学文凭。Q1准证申请人的基本月薪必须超过2500新加坡元,且拥有新加坡认可的大学文凭。
表4-1 新加坡技术类工作签证
第二,个人化就业准证(PEP)。新加坡针对全职卓越人才提出了个人化就业准证(PEP)。个人化就业准证是一项旨在吸引全球精英到新加坡工作的全新计划,专门针对有意在新加坡逗留一段时间以便寻求就业机会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其他类型的就业准证(EP)不同的是,PEP不和任何雇主挂钩,而是与申请人的个人条件相关。PEP适用以下人群,包括:最后一次支取的基本月薪不低于8000新加坡元的外籍专业人士;现居海外的原P1准证持有者;P1准证持有者;持有P类准证满2年且上年度的基本月薪至少为34000新加坡元的P2准证持有者;持有Q1准证满5年且上年度的基本月薪至少为34000新加坡元的Q1准证持有者,以及持有P类准证或Q1准证满2年、上年度的基本月薪至少为30000新加坡元且毕业于新加坡高等院校的外籍毕业生。PEP持有者离职后可继续在新加坡逗留长达6个月的时间,以便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更换工作时也无需重新申请准证。不过,PEP持有者必须及时告知人力部其工作变动情况。PEP持有者的最低基本年薪为30000新加坡元。PEP准证持有者一旦取得新加坡永久居留权,其持有的所有准证将被自动撤销,无需再向工作准证部门提交撤销申请。
(2)香港基于计分制度的入境制度
香港优秀人才入境计划采取的是计分制度。申请人符合“基本资格”所有要求的,可选择以“综合计分制”或“成就计分制”的方式接受评核。“综合计分制”下设五个得分范畴,只有满足最低及格分数,选择以“综合计分制”获取分数的申请人应先评估其个人资历是否已达到最低及格分数,才提交申请。最新适用的最低及格分数是80分。
表4-2 香港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综合计分制
资料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2008年10月。
(3)台湾入境许可制度
台湾入境许可制度直接相关的法规是《就业服务法》。1992年台湾修订《就业服务法》之前,外籍专业人士的聘雇许可由各事业主管机关负责;1992年台湾修订《就业服务法》之后,劳委会成为负责审核机关。
根据台湾《就业服务法》规定,受雇从事专门性或技术性工作,华侨或外籍人士经政府核准投资或设立事业的主管,学校教师,专任外语教师,运动教练及运动员,宗教,艺术及演艺工作,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经交通部特许船舶的船员等,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且台湾缺乏、确须聘雇的外籍人士,如赴台工作,则须向主管机关申请工作许可。从资格条件来看,这些人一般是依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考试法及其施行细则规定取得证书或执业资格者;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取得学士学位且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者;服务跨国企业满1年以上经指派赴台湾任职者;经专业训练或自我学习,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且有创见或特殊表现者。获批外籍人士,可在台获得最长为3年的工作许可,雇主可申请延长。
同时,为了便利海外学术研究人才,台湾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学术研究机构聘请外籍人士担任顾问或研究工作,受聘雇于公立或经立案的私立大学进行6个月内的短期讲座、学术研究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可者,不需要许可。
为便于外籍专业人才赴台,台湾还提出一些建立友善环境措施,例如来台演讲的外籍人士入境停留期间从14日放宽至30日以下的入境签证,视同“工作许可”,以增加国际交流机会,并满足其于台湾的旅游、探亲及其他消费活动;对持免签证或落地签证的“已取得工作许可”的海外专业人士,于停留期限届满前,放宽申请转换居留签证,避免先离境再入境的不便情形;提出对持观光签证入境后取得工作许可的海外专业人士同意就地改办居留签证;成立专责机构及编列相关预算,统一办理引进海外人才、工作许可、出入境许可等业务。
(4)上海实行的外籍人士入境政策
在上海,外籍人才入境、工作许可依据《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执行。该规定明确,符合规定的外籍人士可获得以下入境及居留便利措施,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发给2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F字(访问类)签证,即“长期多次F字签证”;对需在中国工作并长期居留的外国籍人士,可发给2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字(工作类)签证;持L字(旅游类)签证、F字签证以及X字(学习类)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所持签证变更为Z字签证,办理2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字签证;持L、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将所持签证变更为长期多次F字签证。
其中,符合规定的外籍人士是指,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对中国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在中国西部地区或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在其他地区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上述人员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
2006年《外交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外籍专业人才来华手续的规定》,对申请长期多次来华签证手续进行简化,在外国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中担任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务,或大公司企业里的高级管理或技术人员,并且在学术(科技)交流、项目研究与开发、投资办企业等方面已与中国国内有关单位建立合作关系需经常来华者;在华公司的境外母公司需经常来华指导工作的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执行双边中央或地方政府间交流及合作协议需经常来华者;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需经常来华者,有资格申请长期多次来华签证。
对入选“千人计划”人选的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的50天内为其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同时引进人才可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可申请办理2至5年有效期的F字多次往返签证。同时,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随归、随迁的配偶、子女,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落户上海。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按规定优先为其本人及其随归、随迁的配偶、子女办理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上海的手续。
2.海外科技人才居留政策
(1)新加坡海外人才居留政策
第一,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计划(Professional,technical personnel and skilled workers scheme,PTS)。这项计划适用于在新加坡获得稳定工作并持有就业签证的人。申请者年龄必须在50岁以下,配偶及年龄在21岁以下的子女也可随迁、获得永久居留权。一般到新加坡工作6个月即可申请成为永久居民。新加坡政府采用积点评价系统,评价内容包括就业签证的类型、在新逗留长短、学历、基本月薪、年龄和在新的亲属关系等。成为新加坡永久居民后享有以下权利:申请人租用或购买政府组屋(购买限已有配偶者),子女享受与公民子女同样的教育待遇;配偶及21岁以下子女可直接申请成为永久公民;父母可申请家属准证在新加坡长期居留。此外,成为永久居民2年以上,方可申请成为新加坡公民。
第二,抵境永久居留(landed permanent residence)和原则上批准的永久居民方案(Approval-in-Principle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Scheme/AIP-PR)。这一计划适用那些现在尚未在新加坡工作,但有意赴新工作的已经拥有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大学文凭的人。一般抵境永久居留可通过两种途径获得永久居民身份,一是在新加坡有稳定工作,二是申请者把家庭重心移到新加坡,并有家属居住证明或子女在学证明。如果申请成功,申请者则可获得两年在新寻找就业机会和进行迁家计划。一旦找到工作,即有机会取得永久居民资格,落户后永久居民资格无需更新。在拥有永久居民身份2至5年后可申请为新加坡公民,但前提是高学历者(大学以上),且至少在新加坡累计住满6个月以上;普通学历者(高中)则须住满两年。
第三,投资永久居留计划(Deposit Scheme for permanent residence)。这项计划是为那些有意在新加坡投资并希望永久居留的企业家设计的。申请者在新政府存入150万新加坡元(折合90万美元),用作投资于获得批准的商业活动后,可获得这一永久居民待遇。如果在新加坡投资经批准的商业项目,申请者可从中支取。企业家必须在申请永久居留权时表明他将会利用保证金作何种投资用途。自存放保证金之日起,申请人必须在两年内进行投资,但他可在缴交保证金后立即向政府申请发放保证金,一旦投资计划获批准,申请人便可将保证金投资于建议的公司,所有投资必须维持最少5年。
(2)香港海外人才居留政策(www.daowen.com)
根据香港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及获审批接纳成为优才入境计划的申请者,可发一年临时居留证,可以在一年或更长的时间里无需事先得到香港雇主的雇佣,即可在港居留,适应香港生活,居港期间再向香港入境处申办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对持《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就业》有效证件,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于香港连续7年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人士,如在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7年,可依法申请香港特区居留权。
(3)台湾海外人才居留的新探索
1999年台湾出台有关法规,新增“外侨永久居留证”(Alien Permanent Resident Certificate)。
表4-3 台湾地区外侨居留证与外侨永久居留证的比较
资料来源:根据有关文件整理得出。
外侨永久居留证,主要针对外籍人士持外侨居留证达到一定期限者,申请资格分“一般申请”和“特殊申请”,其中“一般申请为合法连续居留满7年以上或与有户籍居民婚姻连续5年且居住满5年,有相当财产,足以自立,品行端正者”。“特申请”主要针对有特殊贡献者或高科技人才,这些申请人不受在台居住要求等相关限制,但须得到主管机关组成的审查会同意。其中,所谓“特殊贡献”,根据“内政部”《对具有特殊贡献或高科技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查作业要点》规定系指有下列情形之一:(1)曾获得台主管机关以上奖章者;(2)曾获国际性组织颁授奖章或参加国际性比赛获得前五名,有助于提升台湾相关技术与人才培育者;(3)对台湾宗教、教育、文化、艺术、经济、金融、医学、体育及其他领域,具有卓越贡献者;(4)有助于提高台湾海外形象者;(5)其他有助于台湾者。
所谓“高科技人才”指:(1)在新兴工业、关键技术、关键零组及产品有专业技能者;(2)在纳米及微机电技术、光电技术、信息和通信技术、自动化系统整合技术、材料应用技术、高精密感测技术、生物科技、资源开发或能源节约技术及尖端基础研究等成绩显著,而所学确为台湾所亟需或短期内不易培育者;(3)在公路、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电信、航空、航运、深水建设、气象或地震等领域有特殊成就,而所学确为台湾所亟需或短期内不易培育者;(4)其他经台湾事业主管机关专案核定者。(3)
在全球化、知识经济发展趋势下,人才争夺日益激烈。2008年,台湾副领导人萧万长指出,应对产业的全球布局,未来台湾要奖励优秀外籍科技人才的引进与运用,另一方面,需要建立跨部门整合推动共识:针对外籍人士,建立“揽才可留才”、“留学可留才”与“永久居留优于归化”的相关签证、移民制度。同时,配合台湾重点研发领域政策,创造外籍人才优质的工作、生活环境。(4)为加强吸引外籍专业人才赴台工作,配合当局积极招商、吸引外资及国际人才等施政重点,台湾“经建会”参考美国“绿卡”,欧盟“蓝卡”,韩国“IT卡”(IT Card)、“金卡”(Gold Card)、“科学卡”(Science Card)等三卡,新加坡“个人化就业签证”、“企业家社交探亲签证”、“商业入境签证”等制度,并结合台湾现有相关措施,对赴台的海外重量级人士、高级专业人才及来台投资的企业家,研议相关放宽措施,于2008年完成“吸引全球外籍优秀人才来台方案”,核心是核发“学术及商务旅行卡”、“就业PASS”及“永久居留卡(梅花卡)”等三卡,对外籍优秀人才入境给予礼遇优待,该方案于2009年1月起推动。一是学术及商务旅行卡。对于国际重量级人士核发“学术及商务旅行卡”,给予长效期、多次入境及快速通关礼遇,停留期间在30日以下,无需另行向“劳委会”申请工作许可,提高海外重量级人士赴台工作及交流的意愿。二是核发“就业PASS”。对一般外籍白领专业人士赴台工作,核发“就业PASS”,结合签证、工作许可、重入境许可及居留证等,将其“四证合一”,并协调设置跨部门的“单一窗口”,大幅简化海外人员赴台各项申办作业。三是核发“梅花卡”(永久居留卡)。对海外白领人才赴台申请投资或专技移民,核发“永久居留卡”(梅花卡),简化申办作业,以吸引海外白领移民及对台投资。
(4)上海关于海外人才居留的探索
第一,居留便利。为进一步推动招商引资、人才引进,上海浦东新区自2009年出台《为浦东新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出入境便利的七项优惠措施》,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先行先试七项出入境便利措施:第一,获得上海市“荣誉市民”,或“白玉兰纪念奖”,或“白玉兰荣誉奖”的外籍人员,可申请5年的居留许可。第二,省(市)级外籍高层次人才、特殊人才、知名人士,可申请3至5年居留许可。第三,国家、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外籍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副高职称以上科研人员、教学人员,可申请3至5年居留许可。第四,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的外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可申请3至5年居留许可。第五,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投资性公司的外籍法定代表人,以及高层次管理人才和科研人员,可申请3至5年居留许可。第六,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和个人投资企业的外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可申请3至5年居留许可(原注册资金认定标准为3000万美元)。第七,上述六大类外籍高层次人才如不需要长期在沪工作或居留,但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可申请3至5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访问类)签证。
表4-4 为浦东新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居留的七项优惠措施
第二,永久居留。2004年8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正式发布施行《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这标志着中国“绿卡”制度正式实施。根据该办法,可申请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有以下几种: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4年、4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上述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5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2010年,在上海共有948人获得永久居留资格,比2005年的295人增长逾3倍。获得“绿卡”的外国人,其在沪住房、就业、居留地都不受限制,得到法律保障。
3.海外科技人才便利政策
(1)新加坡的人才便利政策
一是关于子女入学的规定。新加坡设有国际学校、美国学校、加拿大学校、日本学校等外国学校,方便外商及外国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就读。外国学生在本地学校的申请如被批准,必须每两年向新加坡教育部的教育基金捐款,捐款额固定为每两年1000新加坡元。2000年后,任何国籍学生不论是选择本地学校、初级学院和专门学府就读,必须捐款,但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子女不需捐款,持有P1、P2持有P1和Q1工作签证外国人的子女如有亲属签证,可在就学时免捐款,但在2001年1月以后批准入学的此类型学生必须向教育基金捐款。二是关于银行开户。新加坡银行规定,持有工作准证(EP)或是有亲戚在新加坡愿意帮申请人做担保能够开户。要开设银行账户,每个银行都有不同的要求,但一般都要求出示护照和就业准证等证明文件。
(2)香港的人才便利政策
一是基于配偶工作便利。为加强吸纳专才和投资者,香港对获准以专业人才身份来港就业者或根据各项入境计划来港人士的受养人,于2006年5月15日起,已无需事先向入境处申请,即可在港工作。二是积极发展国际学校。香港共有50家国际学校,为超过30个国籍的学生提供约35100个小学和中学学额,远多于亚洲其他地方。这些学校为来自世界各地的学生提供熟悉的学习环境,更提供超过10种课程,对吸引世界各地的人才、行政人员和其家属到来,培育下一代的本土精英奠定了基础。三是给予银行开户的便利。在银行开户方面,由于香港是金融自由区,在香港银行开户只需准备护照、地址证明、现金5000港元即可办理开户。(5)
(3)台湾的海外人才便利政策
从总体来看,台湾给予海外人才的便利要逊色于香港、新加坡。
一是申请信用卡的便利。台湾银行主管部门2005年修正《银行业办理外汇业务作业规范》,年满20岁在台领有外侨居留证的自然人,无论居留期限长短,均可以在台申办信用卡。银行所发信用卡的有效期限,由申办银行自行评估放款风险。
二是申请驾照。台湾道路安全规则规定,基于互惠关系的有效驾照,在台作30天之内短期停留者,准予免办签证驾驶汽车;停留逾30天者,应填具驾驶执照签证申请书,向公路监理机关办理签证。居留期限1年以上的外籍人士可用境外驾照换领台湾驾照。
三是购置不动产。台湾有关金融主管部门2006年宣布,开放台湾金融机构办理在台无住所境外人士新台币放款业务,以此简化境外人士购置不动产规范。
四是聘雇外佣。台湾有关法规规定,境外人士可受雇于赴台投资或工作的雇主,从事家庭帮佣工作。
五是外籍配偶适应政策。为协助日益增加的外籍配偶及其子女,台湾当局自2003年推动《外籍配偶照顾辅导措施》,2005年成立“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共同协助落实外籍及大陆配偶生活适应辅导、医疗优生保健、保障就业权益、提升教育文化、协助子女教养、人身安全保护、健全法令制度及落实观念辅导等措施。台湾还出台《外籍配偶生活辅导、语言学习及子女课后照顾实施计划》,开办生活辅导班、语言学习辅导班、小学课后照顾班。
六是境外优秀科技人才子女。境外优秀科技人才子女在台入学,主要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进入台湾学校就读。根据《境外优秀科学技术人才子女来台就学办法》,境外优秀科学技术人才得于应聘来台3年内,为在台停留未满1年的子女申请赴台就读与其学历相衔接的各级学校。该办法第7条规定,科技人才子女报考高中以上学校新生入学考试可享受除研究所、学士后各系、医学系、牙医学系及中医学系以外的优待。该规定还要求各级学校对入学的学生,应提供适当的辅导,以利其学习适应。第二种是进入国际学校就读。目前居住在台湾的外籍人士子女可在位于台北、新竹、台中及高雄的共19所国际学校就学。其中部分学校提供从幼稚园至高中的教育课程,而部分则仅提供小学或中学课程。国际学校均有特定的入学标准,且其课程不受台湾教育主管部门规范,而由各学校自行设计其课程内容。学生自外侨学校毕业后要继续升学者,必须依据台湾的一般高等教育制度申请进入大专院校就读。
表4-5 境外优秀科学技术人才子女来台就学优待
资料来源:《境外优秀科学技术人才子女来台就学办法》。
七是新移民辅导。为协助辅导新移民早日融入生活环境,台湾当局提出了以下具体举措:提供新移民生活适应辅导咨询服务窗口,加强推广生活适应辅导班及活动,提供职业训练及就业服务。办理新移民的成人基本教育研习班,提升教育文化;办理新移民家庭教育活动,并将跨境婚姻、多元家庭及性别平等观念纳入婚姻家庭教育宣导。辅导新移民加入全民健康保险,强化优生保健;将新移民子女全面纳入婴幼儿健康保障体系;加强辅导新移民子女的语言及社会文化学习。健全法令制度,辅导原婚姻介绍业转型公益化及加强跨境婚姻介绍广告管理;加强宣导对新移民包容、接纳、平等对待的正向积极态度;加强受暴新移民的保护扶助、紧急救援措施。(7)
(4)上海的人才便利政策
第一,居住证B证。为吸引留住留学和海外高层次人才,2001年起,上海推出居住证B证。凡来上海创业、工作,居住半年以上的海外人才,包括加入外籍的留学人才,可申领上海市居住证B证,原则上获得与上海市民同等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子女就学、购置房产、办理贷款、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创办高新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等。
表4-6 《上海市居住证》B证享受待遇
第二,留学人员在沪工作创业的便利政策。2005年,为加大对海外留学人员的集聚力度,鼓励更多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和创业,上海有关部门制定了《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使留学人员在上海工作创业期间,在养老、医疗、创办企业、外汇兑换、子女就读等各方面享受市民待遇,切实解决了留学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报考公务员、社会保障及子女就学等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
第三,“千人计划”人选的便利政策。2010年我国推出“千人计划”以后,上海出台《关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在沪入选中央“千人计划”的专家,包括中央在沪机构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可享受12方面的特定生活待遇。(8)为了落实配套政策,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设立了“千人计划”人才服务专窗,并确定专人,为引进人才提供一口受理、快速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四,外国专家的便利政策。外国专家的外汇兑换事宜,按《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准予外籍工作人员兑换部分外汇的通知》办理。外国专家可以按有关规定,凭《外国专家证明书》、《外国专家证》享受自用物品进出境、购物、换汇、旅游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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